关于第40274493号“椰香伴咖伴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椰香伴咖伴沙 40274493

阅读:117115 2020-08-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74493号“椰香伴咖伴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内在显著性,并非现有中文词汇或固定表达方式,并不指向任何口味特点,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产生误认。…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74493号“椰香伴咖伴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内在显著性,并非现有中文词汇或固定表达方式,并不指向任何口味特点,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宣传图片、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椰香伴咖伴沙”使用在其指定的果汁、姜汁汽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274493号“椰香伴咖伴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椰香伴咖伴沙 402744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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