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沃纺织品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9726号“CA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8953号“CAWO FROTTIER”商标、国际注册第1058953号“CAWO FROTT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变更名义为申请人公司,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