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43637号“Y12”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Y12 12143637

阅读:125143 2020-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桂燕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岳悦 申请人因第12143637号“Y12”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769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769号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桂燕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岳悦

  

  申请人因第12143637号“Y12”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769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76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3月21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相关的使用证据,故无证据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143637号“Y12”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Y12 121436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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