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游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40081号“游平 you p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中,中文“游平”是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游浪平先生的本名演化而来,申请人商号“游游”也是申请商标的一个昵称。申请人主观上无意图攀附侮辱革命烈士的不良动机,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2、申请人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在先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列表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列示有一位姓名为“游平”的烈士。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游平”与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公布的烈士姓名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