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薇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16360号“VIVIANF SKIN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2020号“ViVian”商标、第29749721号“vivian”商标、第19199379号“viviane”商标、第37442449号“VIVI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外观、读音、含义差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资料、相关释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浴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磨光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VIVIANf”与引证商标一、二“vivian”、引证商标三“viviane”、引证商标四“VIVIANI”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整体文字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