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雅云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4310号“博雅云捷BOYER 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3680号“狄猛dimeng及图”商标、第32404297号“博雅云溪”商标、第12266533号“伯艺木门WOODEN DO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文字“博雅云捷”与引证商标二“博雅云溪”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