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75844号“中铁水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铁水务 37275844

阅读:157084 2020-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5844号“中铁水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3593号“中铁投资”商标、第6076337号“中铁咨询”商标、第168921…

  申请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5844号“中铁水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3593号“中铁投资”商标、第6076337号“中铁咨询”商标、第16892124号“中铁装饰”商标、第5771776号“中铁置业”商标、第5771774号“中铁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外观、读音、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均为原铁道部下属机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改制发展而来的大型央企,双方采用包含“中铁”标识的商标具有特定的历史渊源。3、引证商标二、四、五注册人系申请人的全资控股公司,其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4、申请商标的注册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申请人绝无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中铁”作为申请人的主要商业标识,经过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密切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5、申请人积极参与了“一带一路”项目的建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相关文件;2、申请人介绍资料;3、申请人知名度证据及相关活动报道;4、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注册人介绍资料;5、以“中国中铁”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6、申请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报道;7、引证商标二、四、五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8、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五注册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系本案申请人的全资控股公司。

  经复审认为,1、引证商标二、四、五注册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同意书》。考虑上述公司系本案申请人的全资控股公司,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尚有区别,我局对共存请求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多指向其“中国中铁”企业简称及相关商业标志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275844号“中铁水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铁水务 372758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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