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克斯运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0504号“MAXSPORT PROTE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44241号“MAXSPORT ADVANCED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对加奶咖啡饮料商品的复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他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71869号“MAX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加奶咖啡饮料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商品项目上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文字“MAXSPORT”,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指定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茶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