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7006号“品 京品源Jing P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8787号“京品缘”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711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1013号“顺力康SHUN LI KANG及图”商标、第27052015号“Fields of Nature及图”商标、第18094734号“正品智ZHENG PIN ZHI及图”商标、第7758339号“品衣阁PINYIGE及图”商标、第15494811号“品 品御天匠及图”商标、第26269720号“品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