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良忆创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97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5151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709期),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