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中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93080号“中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7642号“中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711期),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