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862865号“楚天高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楚天高速 40862865

阅读:90651 2020-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62865号“楚天高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2744号“楚天网 CHUTIAN.COM”商标、第10678631号“楚天激光”商标、第130…

  申请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62865号“楚天高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2744号“楚天网 CHUTIAN.COM”商标、第10678631号“楚天激光”商标、第13003419号“楚天神码”商标、第16060157号“楚天嗨购”商标、第37939621号“楚天联合CHUTIAN UNION及图”商标、第12436910号“天楚”商标、第3099887号“楚天传媒 CU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失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疫情影响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楚天高速”与引证商标二“楚天激光”、引证商标三“楚天神码”、引证商标四“楚天嗨购”、引证商标六“天楚”、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认读汉字“楚天传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七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七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862865号“楚天高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楚天高速 408628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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