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66193号“楚天智能 CT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6910号“天楚”商标、的第5332744号“楚天网 CHUTIAN.COM”商标、第13003419号“楚天神码”商标、第3099887号“楚天传媒 CUTEM及图”商标、第10678631号“楚天激光”商标、第16060157号“楚天嗨购”商标、第37939621号“楚天联合 CHUTIAN UNION及图”商标、第10609742号“翔泓监理咨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失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楚天智能”与引证商标一“天楚”、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楚天网 ”、引证商标三“楚天神码”、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汉字“楚天传媒 ”、引证商标五“楚天激光”、引证商标六“楚天嗨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