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蒂尔合规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3627号“STE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6949号“ST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44685号“果支 STEEL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92015号“思特丽 STER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6608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程序后,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商业询价、投标报价、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视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其余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风险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