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夏前程教育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25294号“妙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003625号“妙妙树 MIAOMIAO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合同及发票;展会、会议、公司手册等宣传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