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3124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494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SKECHERS的首字母,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在业界有着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并获得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宣传使用材料、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S”,二者在整体认读、表现形式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