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2513号“明日环境 MINGRI ENVIRONMENT 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079762号“明日”商标、第14778990号“明日控股及图”商标、第26762903号“明日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