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巴(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04133号“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084412号“Beauty NOW及图”商标、第37972856号“NW及图”商标、第17864898号“HBO NOW”商标、第32282818号“NOW 健身及图”商标、第19328406号“纽沙 NO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十)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冲突的商标为36090990号“NOW 游戏助手”商标、第32363117号“腾讯NOW直播”商标、第22975836号“NOW及图”商标、第38043924号“NOW IS GOLD及图”商标、第10344580号“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延伸。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培训;教育信息;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选美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新闻记者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音乐制作;视频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配音;非广告剧本的编写;配字幕;手语翻译;微缩摄影;剧本编写;娱乐服务;演出;现场表演;音乐表演;综艺表演;娱乐信息”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相关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呼叫、整体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