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15918号“养生核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养生核桃 39815918

阅读:123769 2020-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石家庄亲近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5918号“养生核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67146号“养元 养生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0…

  申请人:石家庄亲近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5918号“养生核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67146号“养元 养生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06733号“一大早 养生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词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养生核桃”构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核桃”作为商标使用在“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815918号“养生核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养生核桃 398159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4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