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昂扬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4138号“中麻 ZHONG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9092号“怡然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至2019年9月13日;第6209091号“怡然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中麻”、对应拼音“ZHONGMA”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8690号图形商标、第11154778号“兴齐”商标、第9827312号图形商标、第7719177号“帕斯特及图”商标、第14808308号图形商标、第8918667号图形商标、第32370844号“GRANA SUR及图”商标、第22058131号“枫水湾 MAPLE SPRINGS BAY及图”商标、第7649708号图形商标、第14808521号图形商标、第7194010号“璐臻香料及图”商标、第13634046号“桃花塬及图”商标、第13982751号“精谷坊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