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缪思铂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3412号“MC PLACEN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34663号“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MC PLACENTA”是申请人旗下的美容脱毛及护理服务品牌,应当进行整体认读。此外,“PLACENTA”并非常见英文单词,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相对陌生,难于辨识和记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引证商标所有人资料。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洁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C PLACENTA”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MC”。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2、申请商标“MC PLACENTA”中的“PLACENTA”译为“胎盘”(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1305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