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纪美尚(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77766号“superf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7588号“大脸面super face”商标、第39888350号“苏波菲斯super face”商标、第26448099号“Superface”商标、第38133545号“SUPER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四档案信息、状态流程;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uperface”包含在引证商标一“大脸面super face”中,与引证商标三“Superface”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