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焙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6724号“原麦布洛 Yuanmai tri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蛋糕、饼干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