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登宁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78717号“宣美裤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84229号“宣美”商标、第18668170号“美宣MEIX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宣美裤行”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印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