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谢四十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山禾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7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公司黄山毛峰非遗传承人谢四十本人在黄山毛峰制作揉捻过程中的形象绘制出来的图案,谢四十作为黄山毛峰的非遗传承人,其形象已被公众所熟知。并且,申请商标已在茶叶包装和宣传画册上广泛使用,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及产品包装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