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09596号“千寻QANX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寻QANXUN及图 40309596

阅读:105321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09596号“千寻QANX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1908号“千寻”商标、第31946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09596号“千寻QANX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1908号“千寻”商标、第31946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巾、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枕套、坐垫(非纸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千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丝织美术品、造纸毛毯(毛巾)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巾、家具遮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309596号“千寻QANX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寻QANXUN及图 403095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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