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951186号“果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本 26951186

阅读:116933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鞍山鼎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对第26951186号“果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集科研、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及高效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日…

  申请人: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鞍山鼎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对第26951186号“果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集科研、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及高效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日化企业,旗下经营“诗婷露雅”、“果本GOOBEN”、“伊贝诗”等多个知名护肤品牌,多年来在国内收获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享有盛誉。“果本GOOBEN”是申请人主营品牌之一,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广为相关公众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联系。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并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还公然地将囤积注册的商标在多个商标交易网站上进行兜售,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性,并无使用的正当意图。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916148号“果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90631号“果本B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90628号“果本B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90630号“果本ESSENCE OF FRU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90629号“果本ESSENCE OF FRU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文字设计等方面相近,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果本GOOBEN”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果本”商标VI设计合同;

  2、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果本”品牌前身“诗婷露雅”品牌知名度证明;

  5、申请人“果本”百度百科介绍及品牌发展历史;

  6、“果本GOOBEN”商标全面启用情况介绍;

  7、作品登记证书;

  8、“果本GOOBEN”品牌线上广告宣传、评测使用的页面、图片及相关视频;

  9、“果本GOOBEN”品牌的媒体报道;

  10、“果本GOOBEN”品牌登陆纽约时代广场、《华尔街日报》的宣传报道;

  11、“果本GOOBEN”品牌部分经销协议及对应发票;

  12、“果本GOOBEN”参与行业展会及公益活动的相关报道;

  13、申请人“果本GOOBEN”品牌所获荣誉证明;

  1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1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名下商标列表;

  1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商标兜售的页面;

  17、申请人名下“果本GOOBEN”系列商标档案信息;

  18、申请人“果本GOOBEN”品牌植入、赞助综艺节目、电视剧的收视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智能玩具”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牙膏;香精油”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安徽省众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唯一股东,二者为关联公司。且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39件商标,安徽省众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353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部分证据显示的商标为“诗婷露雅”,且在案证据显示的商品为化妆品相关商品,该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合申请人在案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除本案争议商标外,根据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五百多件不同的商标,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网络平台对其注册的争议商标和“沸点天下”、“阿兰曼斯”、“阿米日记”、“澳渝”、“金木槿”、“缘艺园”等商标进行售卖,被申请人亦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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