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铭威弹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26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7298号“图形”商标、第9446814号“鑫和缘 XHY”商标、第12235182号“永约”商标、第34072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弹簧(金属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