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山资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67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78550号“图形”商标、第19933369号“图形”商标、第19912408号“BCAD及图”商标、第21413367号“图形”商标、第12348186号“图形”商标、第31251199号“孕之树及图”商标、第13665002号“优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专家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