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弥鹿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713764号“mid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37427号商标、第19837333号商标、第181787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ideer”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MeDeer”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煮饭锅(非电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