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15849号“CRÈME ESSENTIELLE À BASE DE LEV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主要面对的是普通消费者,在中国,法语并未普及,普通消费者看到此标志,并不会翻译成中文,而是将此标志作为品牌识别标志,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RÈME ESSENTIELLE À BASE DE LEVURE”为法文短语,整体可译为“酵母面霜”,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化妆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