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真仁利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62152号“油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在“电脑专用包”商品项目上进行复审,放弃在“尺(量器)”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72409号“油管”商标、第42123667号“油管通YOUGUANT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尺(量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脑专用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