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26781号“都市牧场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三维标志,是申请人主营糖果产品的立体包装,但该立体包装并非该类商品的通用包装,也不是常用商品包装用品的立体造型。因此,申请商标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区别性和显著性,符合商标法所阐释的注册商标基本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在糖果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