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联众(厦门)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8765号“家加保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0760号“家加e及图”商标、第17521234号“家加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在当地已形成一定影响力,如被驳回,将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