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2799号“抖音抖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64512号“抖音”商标、第26288668号“抖音”商标、第26457221号“抖音”商标、第28513601号“抖音”商标、第26280564号“抖音”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