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COMMON GOOD FORUM,INC.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5660号“THE COMMON 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8370号“The Common 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属于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