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云泰热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5517号“雲泰公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2716号“云泰 YunTai及图”商标、第12004352号“云泰 YUNTAI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要素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雲泰”与引证商标二显著标识性文字部分“云泰”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呼叫上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以外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旅馆预订;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以外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