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69381号“譚仔米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1977号“譚仔三哥及图”商标近、第11220449号“譚仔三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谭仔国际有限公司,现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