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毅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1435号“澳味坊 手信AO WEI FANG HAND L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78167号“手信 一份手信十分有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