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旅游集团西安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522号“四海唐人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9201号“唐 唐人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区别,二者共存不至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标志本身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