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笑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世纪黄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03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877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2016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1、商标授权书;2、代言人简介及合同、发票、新闻报道;3、加盟合同、实体店照片及单据;4、2016-2019年世纪黄金微信公众号及活动展示;5、2016-2019年百度推广合同;6、2018-2019年广告制作合同、实物照片及收据;7、指定商品照片、合同及发票单据;8、活动照片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戒指(首饰);表”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与潇湘电影集团(湖南)文旅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品牌代言合同,聘请梁田作为品牌代言人,并提交了相关发票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同时,被申请人通过腾讯视频、东方资讯、新浪网等媒体以及百度网站、微信公众号、高铁站广告牌对复审商标在黄金、珠宝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宣传推广,并提交了宣传照片、实体店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黄金、珠宝等相关商品上。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铂(金属);戒指(首饰);银制工艺品;人造金刚石”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黄金珠宝等相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铂(金属);戒指(首饰);银制工艺品;人造金刚石”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首饰盒;表”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首饰盒;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铂(金属);戒指(首饰);银制工艺品;人造金刚石”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