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63738号“佳琦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364135号“佳琦JIA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