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76943号“云茶产品区块链追溯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臆造词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建设的涵盖公众、茶企、政府的一门户三终端的平台,能够起到指引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拥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助力和加持,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方主体间的请示文件及批复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