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蒂斯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3991号“DISS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06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照明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