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口长城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9089号“沙城SHA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55120号“斗山火车头”商标、第3373135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