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机装技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利尔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18516号“brinouv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01001号“尼克亚NIKEY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