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15655号“人民上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人民上联 21815655

阅读:113955 2020-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超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7日对第21815655号“人民上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6082号“PEO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593号…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超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7日对第21815655号“人民上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6082号“PEO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593号“人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4736号“人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8565号“人民伟业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47106号“人民开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PEOPLE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企业及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利用申请人“PEOPLE”商标的知名度,傍名牌和搭便车,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PEOPL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模仿人民驰名商标被撤销证据;

  5、人民各项数据排名证据;

  6、申请人企业情况;

  7、申请人商标的广告宣传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乐清市超荣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3月21号核定使用在第9类微处理机;衡器;信号灯等商品上。2019年1月18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变更名义为浙江超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断路器、压力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的“PEOPLE及图”商标于2005年12月31日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商标局认定为其在第9类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2007年至2017年之间,申请人企业在第9类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获浙江省著名商标。2007年至2017年之间,申请人企业曾荣获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中国机械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等荣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调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由文字“人民上联”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与引证商标一“PEOPLE”的对应中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号灯;无线电设备;计量仪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电开关;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信号灯、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微处理机;衡器;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鉴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信号灯;无线电设备;计量仪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电开关;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已充分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审理。在“微处理机;衡器;电池”商品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各项数据排名、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其核定使用的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EOPLE”对应的中文“人民”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翻译”。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微处理机;衡器;电池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在生产部门、主要原料、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且其均处于浙江省乐清市,故其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理应知晓。争议商标若申请注册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不正当地利用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从而削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此外,申请人还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15655号“人民上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人民上联 218156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45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