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ABORATOR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HOLDINGS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2147号“pixel by LabCor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063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正考虑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以排除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由医疗诊断试剂和体液检测分析试样组成的检测套件,所有上述内容不包括与整容手术和整形手术相关的医疗检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pixel”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