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医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8987号“维密诗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0026080号商标、第20026080A号商标、第36736651号商标、第17048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婚纱、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维密诗兰”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中的文字“维密”,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与之形成其他可区分性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