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38388号“房安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房安居 25638388

阅读:74250 2020-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浚哲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对第25638388号“房安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安居客”为申请人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在先持续使用的商标,在“不动产代理”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

  申请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浚哲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对第25638388号“房安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安居客”为申请人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在先持续使用的商标,在“不动产代理”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971590号“安居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98558号“安居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61819号“安居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08442A号“安居客房产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311155号“安居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安居客”是申请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大量恶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并兜售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其它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网页链接等;

  2、不动产营销合同;

  3、产品推广及广告合同;

  4、网络关于“安居客”的检索结果;

  5、申请人获奖情况;

  6、媒体报道、图书馆检索结果等;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网上兜售商标截图及商标真实所有人介绍;

  8、相关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注册,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典当”。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五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准注册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经纪”等服务上。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19、35、43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8064680号“好客士”商标、第19344995号“骆驼经典 CAMELCLASSIC”商标、第20591630号“帮宝安”商标、第20740386号“福衣库”商标等近六百个商标。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25663422号“美丽客”商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有偿转让。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经纪”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中文“房安居”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在除“担保;典当”以外的服务上无效,故本案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审理。根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典当”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争议商标在“担保;典当”服务上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担保;典当”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所主张之在先权利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中文“安居客”已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仅罗列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商标“安居客”为整体无含义的词汇组合,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极为相近,难谓巧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为知名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其通过网络、杂志、户外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推广。根据我局查明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第19344995号“骆驼经典 CAMELCLASSIC”商标、第20591630号“帮宝安”商标、第20740386号“福衣库”商标等,并通过网络平台兜售商标,被申请人对此亦无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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